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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9 | 法院护短,判决书错误百出//谎话难圆,审判员惧怕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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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第四篇 
 

 

法院护短,判决书错误百出

谎话难圆,审判员惧怕开庭

由于松阳县公安局拒不改正错误,无辜的法院也被其卷入,判决书、裁定书纷纷出错,造成了严重后果:

一、2007430日,黄冰×提起离婚诉讼。20071019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松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判决将房屋“一(店面)、二层归被告周×爱使用,三、四、五、六、七层归原告黄冰×使用,后门路及楼梯依旧出入”。该房屋是通过公开拍卖竞价获得土地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建造的,与四邻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产权争议,所有权明确,有松阳县人民政府松国用(99)字预第(0013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古市镇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建房验收单、松阳县土地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松合(1999)054号、松阳县公证处公证书(99)松证字第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97)浙地完(4)0161517号、松阳县建设局建设用地程规划许可证(99)浙规证107村镇0053号、松阳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9)浙规证107村镇0054号等为证,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是周×爱不肯办理(周×爱一直在法院、国土所、房管所等公开场合叫嚣谁也别想办理房产证)。该房屋高七层,楼梯在房屋中间,楼梯中间是25厘米宽的天井,楼梯踏步宽度不到90厘米,而且至今没有楼梯扶手,人站在五、六层楼梯处恐惧感很强,极易失足跌落到底,法院这样的判决,无意中帮助她剥夺了黄冰×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告请求法庭针对被告转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院一直不肯同意调查被告的帐目,从而没有证据来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请求法院对原告方提供的债务进行分割,由于法院没有同意原告方的证人作证而未得到支持。原告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损害赔偿,也因为松阳县公安局强行撤案后失去支持。上诉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书于2008114日生效。

二、2007821日,黄冰×起诉徐×美(王×平的妻子)立即停止侵权,搬离被其非法强占四年多的原告的店面及楼梯间。被告向法院出具了与周×爱签订的租赁合同,2007926日,松阳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07)松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求。20071112日,黄冰×起诉徐×美与周×爱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松阳县人民法院寻找各种理由拖延至200814日才予以受理,将开庭时间拖延至(2007)松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的2008229日,然后根据(2007)松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店面已经判决归被告周×爱使用,作出松古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求。该案开庭审理时,法官认为该店面租赁合同肯定是无效的,2007926日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侵权案时,收到被告提供的店面租赁合同后应当转为审理合同无效,法官有义务告知原告有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从而批驳了松阳县人民法院(2007)松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8)丽中民终字第13号,维持原裁定,但该裁定显然是在没有认真阅读上诉状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将上诉人姓名和上诉人的原审诉求弄错。上述判决、裁定都回避了租赁合同中的楼梯间部分。

三、2007831日,黄冰×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松阳县公安局对周×爱、徐×美等非法租赁双方作出行政处罚,200794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据,仅凭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不能受理为由没有受理。2007910日,黄冰×以挂号信的形式向松阳县公安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2007917日,松阳县公安局古市派出所收信后当面告知黄冰×,古市派出所已对徐×美、叶荣法、泮×发进行出租房屋登记,但没有向黄冰×出示登记记录,干警邵×君一人兼做询问人和记录人,事后在侦查人员一栏补上了另一名干警朱×荣的名字(有录音为证)。黄冰×不服此告知,于20071224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徐×美、徐爱×、泮×发三人的出租房登记电脑记录。200837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质证时原告以大量的证据证明松阳县公安局伪造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的非法租赁行为有权处罚的法律依据,法院取消了辨论程序,前来采访的丽水电视台记者也立即离去。双方最后陈述结束后,被告代理人(法制科长)从自己的上衣口袋中掏出一张据称是周×爱与被告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书交给法官,至今没有让黄冰×看到。200847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莲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采信了被告的证据,驳回原告诉求。黄冰×以松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出租房登记电脑记录与询问笔录相互矛盾、系伪造,且治安管理责任书未经质证,三份证据均不能采信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对周×爱租房登记信息电脑记录的登记录入时间和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周×爱签名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同意该申请,维持原判。由于此案上诉中黄冰×提交了一审庭审的录音,此后松阳县人民法院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冰×的诉讼都不再开庭审理。200866日,黄冰×以松阳县公安局违法登记为由起诉松阳县公安局,要求被告撤销周×爱的出租房登记手续,对周×爱、徐×美等八人作出行政处罚,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松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以该登记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黄冰×以该登记客观上保护了犯罪分子,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从而导致了200747日周×爱、叶荣法、吴设华对上诉人伤害案的发生,并且导致上诉人至今不能入住该房屋为由提起上诉,该上诉目前还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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